2015年前后,劳动年龄人口停止增长,制造业劳动力短缺已呈不可逆转之势。
行政相对人当然具有原告资格,既符合我国行政审判的实际情况[82],也可从行政行为干预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角度得以阐明。但是如果行政行为对这部分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法院则应当采取灵活解释的保护规范理论,将其纳入合法权益的范畴。
李泠烨:《原告资格判定中保护规范说和实际影响说的混用与厘清——兼评东联电线厂案再审判决》,载《交大法学》2022年第2期。但徐玉芳案存在的问题在于,对因果关系要件的认定标准过于严苛。故而,我们完全可以将法院的说理简化为,因为被诉行政处分已经失效,故不存在权利保护的必要。[98] 赵宏:《主观公权利的历史嬗变与当代价值》,载《中外法学》2019年第3期。比如,对饶思霞案若直接采用权利保护必要性的适时性标准[36],就可以直接得出申请人不具有诉权的结论,而没有必要添附保护规范理论的论证。
据此,相当一部分观点认为,基于利害关系的表述,应当将实际影响说作为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30] 参见王天华:《行政诉讼的构造:日本行政诉讼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4页。内设机构改革问题的意义,不仅限于机构设置本身,更重要的是涉及检察权运行机制的完善,以及检察职权行使逻辑的清晰稳定。
直到现在,基层检察院仍然维持大部制内设机构设置模式,只合并设置少量内设机构,不与上级检察机关部门一一对应。(一)内设机构设置的逻辑较为混乱虽然改革后的内设机构划分体现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基本格局,但是仍存在设置逻辑不一、区分标准混乱的问题。为与突出一般监督权的检察权运行模式相对应,最高人民检察署内设第一、二、三处三个业务机构,并由第一处履行一般监督职责。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有必要重新审视四大检察格局,稳固检察侦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的主体地位,构建新四大检察的内设机构布局,推动检察权运行机制更加科学与严谨。
[26]林莉红:《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制度空间再探——兼与行政公益诉讼范围比较》,《行政法学研究》2022年第2期,第79页。[27]《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2022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一百零六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同时,剥离侦查业务后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作为对刑事诉讼中执行环节的监督部门,也能顺理成章地纳入刑事检察部门序列,进一步增进刑事检察部门内设机构设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保证其与刑事检察权运行能够有效对应。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与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均有重合。李静怡,同济大学2021级法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在检察权运行模式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公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检察机关的首要职权为:检察全国各级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是否严格遵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人民政府的政策方针和法律法令。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四十年来的历史经验证明,有侦查权作支撑,诉讼监督才能由软变硬,落到实处。在此基础上,应当进一步按照职能设置机构,解决本轮内设机构改革后出现的设置逻辑不一、区分标准混乱的问题。(三)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缺乏牵头部门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将批捕、起诉等诉讼职能作为法律监督的主要手段,导致诉讼职能和监督职能不平衡,抗诉、纠正违法等监督职能相对弱化。
(五)行政检察业务权重过低,稳定性不足与在本轮内设机构改革中新发展起来的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相比,行政检察案件总数明显偏低,无法与其四梁八柱的支柱地位相对应。在理性审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内设机构布局后,通过增加检察侦查部门、统一内设机构设置逻辑、调整刑事检察部门内设机构,以及将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并入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等措施,推动检察侦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新四大检察格局的形成,不仅能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还能促进各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上下对应、高效履职。
2018年12月,最高检还印发了《关于推进省以下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随后地方各级检察院也相应完成了内设机构改革。2016年,中央编办、最高检联合印发《省以下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试点方案》,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各地内设机构改革。
[20]《民诉监督规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公益诉讼监督案件的办理,适用本规则及有关公益诉讼检察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新时代下行政检察以行政诉讼监督为基石、以化解行政争议为牵引、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为新的增长点的工作格局,进一步促进行政检察从行政诉讼监督穿透至对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的工作理念和模式日趋成熟,行政检察职能走上了做实之路。在刑事检察方面,为适应捕诉分离、控申分离的制度改革,1999年,刑事检察厅分设为审查批捕厅和审查起诉厅。第九检察厅履行未成年人检察职能。虽然检察机关仍对14种司法工作人员特定职务犯罪保留侦查权,但在侦查权职能分布总体格局中占比很低。更进一步来说,没有独立负责的业务部门意味着没有专门的职务犯罪侦查队伍,在检察机关原侦查队伍整体转隶到监察机关的背景下,机构与队伍的短板无疑将严重制约检察机关履行和发挥职务犯罪的侦查职能。
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内设机构格局的形成,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履职上的重要转变。鉴于公益诉讼检察当前面临的内外部挑战,可以考虑将民事公益诉讼划归民事检察部门,行政公益诉讼划归行政检察部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划归刑事检察部门。
例如,由于第一至第四检察厅分别负责普通犯罪、重大刑事犯罪、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案件,各业务厅只掌握自身负责的相关类别案件情况,检察机关在开展对刑事诉讼监督中的监督职能时,要么四个部门都去开展监督,形成碎片化监督,要么指定部门负责(如笔者所在的省检察院指定第一检察部负责侦查监督,第二检察部负责审判监督),由于不掌握其他案件办理情况和部门间沟通衔接不畅等现实阻碍的存在,监督工作力不从心,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监督职能进一步虚化。[13]《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没有侦查权作为支撑,那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和发挥将缺乏有力措施和现实权威。
[20]可以看出,无论是在具体办案业务还是办案规则上,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也存在潜在交叉和冲突。[17]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2年3月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同时,完整的检察权配置与终身负责的司法责任相配合,无论是业务机构、办案组还是主办检察官都能在权责一体的内设机构设置模式下得到有效激励,发挥出更为专业、高效的办案水平。 【摘要】检察机关新一轮内设机构改革后,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内设机构格局逐步形成,此系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创新之举,也取得若干积极成效。
对于交叉违法行为,由于同一部门统一行使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职能,实践中可能择一履职,导致对公益保护不到位。[16]彭波:《最高检一号检察建议发出后,检校联手筑起校园性侵防火墙》,2019年5月23日《人民日报》,第19版。
最后,在检察职能方面,由以前侧重办案向办案与监督一体化转变,不再单独设置专门的刑事诉讼监督部门,而由刑事办案部门统一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实现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职权运行模式转型提供了有力支撑。(一)刑事检察业务的专业性得到提升过去,检察机关的刑事检察职能由侦查监督、公诉两个部门行使,同一部门甚至同一检察官要办理各种类型、各种罪名的批捕、起诉案件,属于全科医生型办案模式。
虽然检察机关应当破除侦查权至上的迷信思维,消除对侦查权的盲目依赖[24],但客观上我们也不能忽视侦查权对法律监督职能有效发挥的重要作用。以全面实施民法典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民事检察工作。
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单就一个条款同步修改,正式在立法上确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也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划定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四类保护领域。[1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2021年6月15日颁布)。同时,就检察机关开展该部分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检察机关也并不具备处理该类型工作的便利条件,而均需借助基层妇联组织、民政部门等的力量。另外,再设置综合检察局,负责控告申诉、案件管理、检务督察等综合业务。
在刑事检察局,下设负责普通刑事案件、重大刑事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刑事诉讼监督、刑事执行监督的业务二级机构(基层检察院除外,下同)。首先,四大检察内设机构的地位不对称。
一方面,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检察均是对行政机关违法活动进行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合理履职,但具有相同制度目标的两项业务在当前的内设机构设置模式下却并未被良好整合,行政检察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柔性监督方式并不能有效督促行政机关合理履职,而行政公益诉讼虽然每年案件起诉量和胜诉率居于高位,但是实际落实情况仍然不容乐观,被割裂开的行政检察和行政公益诉讼均无法有效形成对行政机关履职和行政诉讼监督的有效合力。针对未成年人案件,则按案件类型由刑事检察部门或民事检察部门具体承办,使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回归检察职能,保持办案主责主业和监督本色。
如此,能够形成分工合理、配置科学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体系。行政检察局总体负责行政审判监督、行政执行监督、行政公益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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